國家稅務總局貴陽市稅務局關于市政協(xié)十三屆二次會議第42053號委員提案的答復
宋迅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及時糾正契稅征收中錯誤適用法律問題的建議》收悉。感謝您對我市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持,F(xiàn)就提案提出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享受契稅稅率優(yōu)惠的家庭住房套次的確定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第一條規(guī)定:“(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并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信息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規(guī)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yōu)惠申請限時辦結。”
據此,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時,名下房產是否屬于“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從其系統(tǒng)中查詢確認并傳遞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落實相應稅收優(yōu)惠政策。
二、稅務機關政策執(zhí)行情況
2023年1月,全市稅務機關按照貴州省稅務局指導意見,統(tǒng)一規(guī)范全省關于納稅人婚前購買住房的契稅優(yōu)惠政策落實口徑,進一步避免產生涉稅爭議。具體內容如下:
納稅人婚前購買的住房,在婚后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查詢該套住房購房合同簽訂時納稅人的家庭住房情況,以確定契稅適用稅率,如不動產登記機構無法提供納稅人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時的家庭住房套數,應根據納稅人提供的住房購房合同和結婚證判定是否屬于婚前購買的住房,并按告知承諾制辦理。
下一步,我局將準確執(zhí)行全省規(guī)范,并加強稅收政策宣傳,不斷提升納稅人對相關稅收政策的知曉率。
再次感謝您對我市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稅務總局貴陽市稅務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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