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19〕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實施,根據(jù)《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我們制定了《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
財 政 部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
一、關于歸墊資金的賬務處理
行政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按規(guī)定報經(jīng)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在財政授權支付用款額度或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下達之前,用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資金墊付相關支出,再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將資金歸還原墊付資金賬戶的,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用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資金墊付相關支出時,按照墊付的資金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二)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或授權支付方式將資金歸還原墊付資金賬戶時,按照歸墊的資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并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業(yè)務活動費用”等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行政支出”“事業(yè)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二、關于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的賬務處理
單位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按規(guī)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用于后續(xù)相關支出的,可在“銀行存款”或“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下設置“財政撥款資金”明細科目,或采用輔助核算等形式,核算反映按規(guī)定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轉入實有資金賬戶的資金金額,并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時,按照劃轉的資金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資金結存——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二)將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中從零余額賬戶劃轉的資金用于相關支出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其他應交稅費”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行政支出”“事業(yè)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貨幣資金”科目。
三、關于從財政科研項目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賬務處理
單位按規(guī)定從財政科研項目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的,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從財政科研項目中計提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按照計提的金額,借記“業(yè)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二)按規(guī)定將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劃轉到實有資金賬戶的,按照本解釋“二、關于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的賬務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三)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購買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的,按照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的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同時,在預算會計下,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yè)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
四、關于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需將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上繳財政的賬務處理
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需將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上繳本級財政的,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時,事業(yè)單位按照應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同時按照此前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或“累計盈余”科目(此前確認的投資收益已經(jīng)結轉的),貸記“應收股利”科目;將取得的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上繳財政時,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實現(xiàn)凈利潤的,按照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被投資單位宣告發(fā)放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時,單位按照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收到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款”科目,同時按照此前確定的應收股利金額,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或“累計盈余”科目(此前確認的投資收益已經(jīng)結轉的),貸記“應收股利”科目;將取得的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上繳財政時,借記“應繳財政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關于收取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賬務處理
接待單位按規(guī)定收取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并出具相關票據(jù)的,應當按照以下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一)單位不承擔支出責任的,應當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庫存現(xiàn)金”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或“其他應收款”科目(前期已墊付資金的);向其他會計主體轉付款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庫存現(xiàn)金”等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二)單位承擔支出責任的,應當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庫存現(xiàn)金”等科目,貸記相關費用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相關支出科目。
單位如因開具稅務發(fā)票承擔增值稅等納稅義務的,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以下簡稱《政府會計制度》)相關規(guī)定處理。
六、關于專利權維護費的會計處理
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chǎn)》規(guī)定,將依法取得的專利權確認為無形資產(chǎn),并進行后續(xù)攤銷。在以后年度,單位按照相關規(guī)定發(fā)生的專利權維護費,應當在發(fā)生時計入當期費用,原確定的無形資產(chǎn)攤銷年限不據(jù)此調整。
七、關于公費醫(yī)療經(jīng)費的會計處理
享受公費醫(yī)療待遇的單位從所在地公費醫(yī)療管理機構取得的公費醫(yī)療經(jīng)費,應當在實際取得時計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在實際支用時計入相關費用(支出)。
八、關于單位基本建設會計有關問題
(一)關于基本建設項目會計核算主體。
基本建設項目應當由負責編報基本建設項目預決算的單位(即建設單位)作為會計核算主體。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規(guī)定在相關會計科目下分項目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涉及多個主體難以明確識別會計核算主體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確定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按照規(guī)定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做好項目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二)關于代建制項目的會計處理。
建設項目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代建單位通過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提供項目明細支出、建設工程進度和項目建設成本等資料,歸集“在建工程”成本,及時核算所形成的“在建工程”資產(chǎn),全面核算項目建設成本等情況。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關于建設單位的賬務處理
(1)撥付代建單位工程款時,按照撥付的款項金額,借記“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行政支出”“事業(yè)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資金結存”科目。
(2)按照工程進度結算工程款或年終代建單位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明細科目,貸記“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科目。
(3)確認代建管理費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待攤投資”明細科目,貸記“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科目。
(4)項目完工交付使用資產(chǎn)時,按照代建單位轉來在建工程成本中尚未確認入賬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明細科目,貸記“預付賬款——預付工程款”等科目;同時,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記“固定資產(chǎn)”“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工程結算、確認代建費或竣工決算時涉及補付資金的,應當在確認在建工程的同時,按照補付的金額,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2.關于代建單位的賬務處理
代建單位為事業(yè)單位的,應當設置“1615代建項目”一級科目,并與建設單位相對應,按照工程性質和類型設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基建轉出投資”等明細科目,對所承擔的代建項目建設成本進行會計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資金資源消耗情況;同時,在“代建項目”科目下設置“代建項目轉出”明細科目,通過工程結算或年終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的方式,將代建項目的成本轉出,體現(xiàn)在建設單位相應“在建工程”賬上。年末,“代建項目”科目應無余額。有關賬務處理規(guī)定如下:
(1)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建設項目資金時,按照收到的款項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2)工程項目使用資金或發(fā)生其他耗費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代建項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工程物資”“累計折舊”等科目。預算會計不做處理。
(3)按工程進度與建設單位結算工程款或年終與建設單位對賬確認在建工程成本并轉出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代建項目——代建項目轉出”科目,貸記“代建項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明細科目,同時,借記“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科目,貸記“代建項目——代建項目轉出”科目。
(4)確認代建費收入時,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同時,在預算會計中借記“資金結存”科目,貸記有關預算收入科目。
(5)項目完工交付使用資產(chǎn)時,按照代建項目未轉出的在建工程成本,借記“代建項目——代建項目轉出”科目,貸記“代建項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明細科目,同時,借記“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等科目,貸記“代建項目——代建項目轉出”科目。
工程竣工決算時收到補付資金的,按照補付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科目。
代建單位為企業(yè)的,按照企業(yè)類會計準則制度相關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3.關于新舊銜接的規(guī)定
建設單位在首次執(zhí)行本解釋時尚未登記應確認的在建工程的,應當按照本解釋規(guī)定確定的建設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代建單位在首次執(zhí)行本解釋時已將代建項目登記為在建工程的,應當按照“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借記“累計盈余”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建設單位應與代建單位做好在建工程入賬的協(xié)調,確保在建工程在記賬上不重復、不遺漏。
(三)關于“在建工程”科目有關賬務處理規(guī)定。
1.工程交付使用時,單位應當按照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待攤投資,借記“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待攤投資中有按規(guī)定應當分攤計入轉出投資價值和待核銷基建支出的,還應當借記“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出、基建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待攤投資”科目。
2.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按規(guī)定直接轉入建設單位以外的會計主體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轉出的建設項目的成本,借記“在建工程——基建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科目;同時,借記“無償調撥凈資產(chǎn)”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基建轉出投資”科目。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時,按規(guī)定先轉入建設單位、再無償劃撥給其他會計主體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規(guī)定,先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chǎn)”“公共基礎設施”等科目,再按照無償調撥資產(chǎn)相關規(guī)定進行賬務處理。
建設單位與資產(chǎn)調入方應當按規(guī)定做好資產(chǎn)核算工作的銜接和相關會計資料的交接,確保交付使用資產(chǎn)在記賬上不重復、不遺漏。
(四)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的明細科目或輔助核算。
單位按照《政府會計制度》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會計核算的,應當通過在有關會計科目下設置與基本建設項目相關的明細科目或增加標記,或設置基建項目輔助賬等方式,滿足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編制的需要。
九、關于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一)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合并范圍確定的一般原則。
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9號——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規(guī)定,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一般應當以財政預算撥款關系為基礎予以確定。有下級預算單位的部門(單位)為合并主體,其下級預算單位為被合并主體。合并主體應當將其全部被合并主體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通常情況下,納入本部門預決算管理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下同)都應當納入本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二)除滿足一般原則的會計主體外,以下會計主體也應當納入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1.部門(單位)所屬的未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
2.部門(單位)所屬的納入企業(yè)財務管理體系執(zhí)行企業(yè)類會計準則制度的事業(yè)單位。
3.財政部規(guī)定的應當納入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其他會計主體。
(三)以下會計主體不納入部門(單位)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1.部門(單位)所屬的企業(yè),以及所屬企業(yè)下屬的事業(yè)單位。
2.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
3.部門(單位)財務部門按規(guī)定單獨建賬核算的會計主體,如工會經(jīng)費、黨費、團費和土地儲備資金、住房公積金等資金(基金)會計主體。
4.掛靠部門(單位)的沒有財政預算撥款關系的社會組織以及非法人性質的學術團體、研究會等。
單位內部非法人獨立核算單位的核算及合并問題,按照《政府會計制度》及相關補充規(guī)定執(zhí)行。
十、關于工會系統(tǒng)適用的會計制度
縣級及以上總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應當執(zhí)行《工會會計制度》(財會〔2009〕7號),工會所屬事業(yè)單位應當執(zhí)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工會所屬企業(yè)應當執(zhí)行企業(yè)類會計準則制度,掛靠工會管理的社會團體應當按規(guī)定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下同)。
十一、關于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的社會組織適用的會計制度
納入部門預決算管理的社會組織,原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的,應當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原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仍然執(zhí)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十二、關于本解釋生效日期及新舊銜接規(guī)定
本解釋第一至第八項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允許單位提前采用;第九項適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第十項、十一項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除第八項(二)以外,其余各項首次施行時均采用未來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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