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財政局、市海洋局、市稅務局修訂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guī)[2023]13號 2023-11-13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財政局、市海洋局、市稅務局修訂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3日
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guī)范本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與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者權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域合理開發(fā)和可持續(xù)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海域有償使用)
海域屬國家所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凡在本市管轄海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海域使用金,領取不動產權證書,取得海域使用權。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出讓方式)
海域出讓方式包括審批出讓和采取招標或者拍賣方式出讓。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具有審批權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部門”)申請使用海域。
為提高海域資源配置效率,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海、國防建設項目用海、海洋保護區(qū)、有爭議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兩個以上意向用海單位或個人的,海洋部門應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第四條 (征收標準)
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按照規(guī)定的用海類型、海域等別以及相應的海域使用金標準計算征收。不同用海類型、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按照農業(yè)用海標準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尚未換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前改變農業(yè)用途的,按照建設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補繳海域使用金。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即為招標、拍賣的成交價。市海洋部門會同市財政、發(fā)展改革等部門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時,其招標、拍賣的單價不得低于同用海類型、同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第五條 (征收方式)
填海造地、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實行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項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并按年度計征海域使用金。凡屬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的,應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前一次性繳清。凡屬按年度計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應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第二年起,應于每年6月底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六條 (分期繳納)
對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應繳海域使用金金額超過一億元的,如用海單位和個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經海洋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可批準其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分期繳納的時間跨度最長不得超過3年,第一期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應繳海域使用金金額的50%。海洋部門應當與海域使用權人簽訂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協(xié)議,明確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具體時間和金額,并督查用海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海域使用金情況。
第七條 (不足一年的計征)
對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計征海域使用金:
(一)使用海域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經營性臨時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25%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二)使用海域超過3個月且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50%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三)使用海域超過6個月且在1年以內(含1年)的用海,按年征收標準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第八條 (法定免繳)
下列用海項目,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包括公安邊防、海關、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監(jiān)、出入境檢驗檢疫、環(huán)境監(jiān)測、漁政、漁監(jiān)等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航道、避風(避難)錨地、航標、由政府還貸的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非經營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漁港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yè)用海。
第九條 (依申請減免)
除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外,對下列各類經營性用海,經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風(避難)以外的其他錨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設施用海;
(二)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經核實經濟損失達正常收益60%以上的養(yǎng)殖用海;
(四)專業(yè)漁民養(yǎng)殖用海,可按照每戶不超過30畝的用海面積,免征海域使用金。專業(yè)漁民是指戶籍屬于專業(yè)漁業(yè)鄉(xiāng)(鎮(zhèn))、村、組,沒有土地或人均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不足0.1畝,長期從事漁業(yè)生產活動,漁業(yè)純收入占家庭純收入總額的60%以上的漁民。
第十條 (減免程序)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項目用海,用海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收到項目用海批復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減免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
(一)減免國務院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向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
(二)減免本市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向市財政部門、市海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財政部門和市海洋部門自受理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書后30日內,由市海洋部門對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海洋部門以書面形式聯(lián)合批復申請人。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應提出減免理由、減免金額、減免期限,并提供能夠證明項目用海性質等內容的材料。
第十一條 (禁止事項)
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禁止擅自轉讓,也不得用于經營或變相經營。
第十二條 (權屬變更)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經批準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發(fā)生轉讓海域使用權或者經批準改變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質的,海域受讓人或者海域使用權人應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和報批手續(xù)。
第十三條 (收繳方式)
海域使用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征收海域使用金時,由海洋部門根據用海審批權限負責開具海域使用金征收費源信息核定單交用海單位和個人,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第十四條 (繳庫管理)
除本市征收的養(yǎng)殖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全額繳入市級國庫外,征收的其他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30%繳入中央國庫,70%繳入市級國庫。
第十五條 (統(tǒng)計報表)
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海域使用金收入統(tǒng)計口徑和報表,市海洋部門、市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20日前,將上一年海域有償使用統(tǒng)計報表分別報送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并同時抄送財政部上海監(jiān)管局。
第十六條 (責令限期繳納)
用海單位和個人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由稅務部門會同海洋部門責令限期繳納。
第十七條 (施行期限)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海洋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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